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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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59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期間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