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33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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