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玉 女 52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4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瑞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未使用
之保險套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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