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宴祺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664號、第1183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475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文林宴祺 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宴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6月29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壬字第7994號執行指揮書可稽(本院簡字卷第75頁)。被告既已於109年6月29日起因前開傷害案件轉為受刑人而執行在監,自無非予羈押顯難預防被告犯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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