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壽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壽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壽成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已於106年1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倘逾期未提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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