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債權人葛里法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尹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成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
二、本件標的之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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