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債權人桃園市霄裡盧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盧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國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於主管機關之相關登記資料。
二、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