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