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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