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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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0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附表所示到期日,除票號NO690793外,其餘與本票記載不符。)。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