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莉湘 │台灣土地銀行通霄分│96年11月30日│100,000元│CNA0000000│││││行│││││├──┼─────────┼─────────┼───────────┼────────┼────────┼──┤│002│林莉湘│台灣土地銀行通霄分│96年12月31日│54,000元│CN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