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凃慶福 聲請人 凃乃仁 聲請人 凃秝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希聖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台端請求之金額為30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台端已繳1,000元,尚應補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希聖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均影本)
四、向第三人 林素娥 最後住所地法院函查有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函覆文影本。
五、相對人謝希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