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自字第12號自訴人 詹正興 被告自訴人之兄、姐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遺棄罪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甲○○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就被告之姓名、性別、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於自訴狀並未詳加記載,依前述說明,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本件自訴人並未記載犯罪事實之證據,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由本院囑託自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長官送達,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日由自訴人所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