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