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 楊鍾華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 楊麗花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類推適用委任法律關係,以民法第544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縱觀被告所自行提出之民事答辯㈠狀,其上所載被告住居所地址亦為「臺北市○○街000○0號2樓」,反觀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居所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該址經本院送達訴訟文書,因查無此人而不能送達,並遭退回訴訟文書,足見被告不論是戶籍址或自行陳報之居所址均位於臺北市。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