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井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德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