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告 何璟薰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