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彰佑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彰佑因在外尚有2名國小女兒,而妻子1人工作,身體已經有點受不了,希望出去處理,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1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聲請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業於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聲請人雖執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涉犯行,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誘因及可能性亦隨之增加,且被告為年輕體健之人,其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而無故拒不到案,非無可能,是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經本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在外尚有妻女,妻子身體受不了等語,並非法定得予停止羈押之審酌事由。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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