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更一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更一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原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77號),嗣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17號判決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原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3月8日提起公訴,並於96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嗣經本院於96年4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17號為免訴判決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被告業於101年1月21日上午10時1分許死亡等情,有起訴書、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 博閏 96偵緝477字第4776號函、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17號、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判決、本院通緝稿、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