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周正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寶瑤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