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龍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18、10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天龍所為偽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018、10850號提起公訴,於103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3年12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6日北檢治少103相
818字第633號函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