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郭啟良 債務人 黃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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