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民事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自明。
次按當事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屬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提起民事聲請狀(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未於前開書狀內簽名。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簽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