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曾劉臺妹 訴訟代理人癸○○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巳○○子○○○辰○○午○○辛○○○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卯○○
丑○○共同法定代理人寅○○
己○○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編號A2面積十六點八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2面積十六點七八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曾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八項「曾巳○○」之記載,應更正為「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