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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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威任 (原名 周銘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威任即周銘鐘於民國92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
萬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8月24日止累計1,689,039元未給付,(其中433,026元為本金、1,256,0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周威任即周銘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8月24日止累計199,623元未給付,其中52,290元為消費款、143,733元為循環利息(2004/3/2~2018/8/24)、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附表:
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周威任(原│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3,026元│名周銘鐘)│月25日││算之違約金│└──┴─────┴─────┴──────┴──────┴───────┘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2│新臺幣│周威任(原│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2,290元│名周銘鐘)│月2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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