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132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為何?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四、聲請狀末印章。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