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例如:債務人之信用卡卡號、欠款金額、有無約定利息及利息起迄期間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