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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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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