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弘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李可文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