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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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154號聲請人巴拿商長榮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簽章。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振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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