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0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