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債權人 黃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正興 、 黃正瑜 、 黃雅曼 、 陳春麗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被繼承人 黃明和 生前對其負有借款債務迄未償還,故提出繼承系統表,以被繼承人黃明和之配偶陳春麗、子女黃正興、黃正瑜、黃雅曼為繼承人,請求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督促其連帶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惟查,被繼承人黃明和之配偶陳春麗、子女黃正興、黃正瑜、黃雅曼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業經本院
108年度司繼字第414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權人以債務人黃正興等四人係黃明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繼承債務為由而請求清償,自屬無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