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宗基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本院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宗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沈宗基涉犯殺人罪,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由,對被告繼續為限制出境(海)處分,惟被告業經本院諭知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亦由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被告限制出境(海)之原因已消滅,請依法解除限制被告之出境(海)處分等語。
二、按羈押及其替代之強制處分,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依訴訟進行程度,對被告所實施之人身強制處分權,如其原因業已消滅,自無再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經查,聲請人因涉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於100年9月6日以院鼎刑自100上重更(一)22字第0000000000號函對聲請人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惟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涉案件既經判決無罪確定,原限制出境(海)處分之原因即消滅,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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