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昭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玉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確定判決所示,訴外人 黃蔭 對債務人吳玉燕享有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本息之債權,又黃蔭已將前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及其讓與通知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訴外人 黃蔭前 曾向債務人吳玉燕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命吳玉燕給付910,000元本息,並經判決確定,此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本件請求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請求標的與數量均與前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金額相同,請求給付內容暨被請求人均同一,而聲請人所據之債權,係受讓自原債權人黃蔭,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屬判決確定後,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即黃蔭之繼受人,故為前開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是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前開訴訟標的已獲確定判決後,再以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之同一原因事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然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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