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小包(毛重壹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毛重共1.4公克),經警依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員警製作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4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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