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9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聲明人甲○○為乙○○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依卷內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甲○○之母為 陳蔡澳 ,並非乙○○。)
三、 陳中川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陳中川)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