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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