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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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澤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5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澤文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高澤文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業經減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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