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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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翔任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翔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翔任(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