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瑞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瑞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瑞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此外,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以書狀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法規保護法益明顯不同,罪質各自亦有異,以原判決諭知刑期相加並不致有重複或過度評價疑慮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部分,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0150號111年度偵字第417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94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5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94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9日11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07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