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30號債權人宋茜蒂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蘿絲瑪麗 即HIDALGOROSEMARIETERRENAL0000000000000000
馬傑瑞 即CABACUNGANMARJOREYAGPOON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柯品妤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台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