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協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29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