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元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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