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告 莊建寬 (原名 莊政憲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徐雍甯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