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瀚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瀚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瀚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49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1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