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酌減及返還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間請求酌減及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