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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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4號上訴人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被上訴人 周信延 被上訴人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