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 林容因 被告 謝語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