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名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73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