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54號再抗告人 廖清鴻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4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廖清鴻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廣昇法官高文崇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